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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高中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1:16 广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刘薇)昨天,国家发改委就《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中学校的学费价格制定应以教育培养成本为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

用支出构成。其中,列入成本的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此外,如学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净额至少应有50%冲减总培养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其中包括: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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