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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路维护”与“法治维护”之间的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2:00 光明网
颜丙文

  周泽认为,养路费征收规章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有违《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只是一种非正式解释,其根据在于《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28日)

  养路费征收显然违法,而一些交通养路费征稽人员却认为,停止养路费征收会对公

路维护造成影响。我不知道,停止养路费究竟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以“公路维护”的名义去违反法律,难道这不是对法治精神的极大忤逆吗?还有什么行为要比弄脏法治的源头更为消极、更为恶劣?

  我们必须坚信,我们生活在一个信奉法治的国度里。尽管它还不完善,也许我们至今无法享受最细微最体贴的呵护,但是我们必须深信,法治精神只有被贯彻到社会公共生活的每一个细枝末节,它才会获取直根于人民群众的巨大生命力。

  我们必须坚信,我们有着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同目标,我们不能容忍一个显而易见的瑕疵而坐视不管;我们是共和国的公民而非臣民,也非子民。我们基于对国家的强烈认同与信任,坚信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必须被不折不扣地遵守,正如公民违法必须接受制裁,公权侵犯私权必须给予赔偿。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必须信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我们不信仰,那就意味着我们在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信仰,公权利的触角就有可能延伸到不该延伸到的地方。

  有些触角延伸得肆无忌惮,那是因为我们曾经没有丝毫察觉。正如有关部门征收养路费一样,应当由公共财政解决的问题却一直用违法的手段解决。更为严重的是,养路费并没有全部用作公路维护费用,而是相当多的部分被挪作公路建设费用和其他费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坦言,自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试问,曾经被征收的养路费究竟有多少比例是被用来养路的?

  法律不能被谮越,尤其是不能被永远地谮越。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主权和领土问题没有商量余地。同样,在宪法与法律面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当权利意识随着法治进程逐步增强,当法治精神成为我们的传统,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成为我们社会公共生活的常识,公民维权将成为和谐社会的常态,将不再是周泽一个人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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