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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的哥家属工伤索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7: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该的哥和出租车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是一种外在的承包关系

  的哥深夜被杀,向出租车公司申请工伤赔偿被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武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哥和出租车公司不是劳动关系,的哥败诉。

  今年3月29日,胡先生在熊猫大道通往石岭公墓的一条小道上遭遇劫匪袭击,手机和车上的零钱被抢走,他在和对方搏斗的过程中身中9刀,流血过多身亡。此后,胡的妻子熊女士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她认为,胡是在上班期间出的事,应该算工伤,而且因为胡英勇搏斗,才使歹徒未能将车抢走,保护了公司财产。

  公司认为,当初签的是承包合同,双方是民事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熊女士无权提出工伤索赔。

  今年5月8日,熊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胡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7月24日,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的哥胡先生和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久,出租车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成都市客运汽车管理条例》,出租车公司和的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此案中,胡先生和出租车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范畴,不能据此认定胡先生与出租车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观全案,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社保、医保由胡自己承担办理,说明双方是一种外在的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胡先生依照合同在公司培训学习,仅是对行业规范的遵守,和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和劳动纪律无关,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最后,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是相对固定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胡先生的收入不固定,要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的哥和出租车公司并非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也不必因此支付熊女士提出的工伤索赔。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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