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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详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热点问题弄虚作假取得经济适用房将被责令交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2: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傅晓峰)今天,就我省正式颁布的《山东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热点问题,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作出详细解答。

  有关人士强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各地应进一步落实好优惠政策,建立项目成本审核公示制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供应对象,严格限定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前,各地均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省建

设厅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中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必须占居住用地总量的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面积在新开发建设住房的总面积中所占比重必须在70%以上。

  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顺利进行,我省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如果出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租)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况,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为避免出现经济适用房骗购、骗租或违规上市交易等情况,我省明确了处罚规定:如果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将被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如违反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此外,对出现违规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将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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