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公处”的非法治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3:05 新京报

  公审或公处所针对的与其说是具体的过犯,不如说是人格尊严。它通过摧折人的尊严来实现法律的秩序。这就是公处的逻辑。

  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连续举行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百名涉嫌卖淫嫖娼及相关活动者予以处置,现场围观者逾千。此事甫经报道,“公处”一词便频频见诸媒体。

  何谓公处?其与以往所谓公审、公判等有何异同?”公处”的目标是什么?这目标如何达至?”公处”与“公判”的内在机制是什么?这类活动与我们耳熟能详的“法治”又是什么关系?对关心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人来说,此类问题不可不察。

  公审(公开审判大会之谓)与公处,一为审判,一为处理,用词不同,实因其法律含义有所不同。公审适用之法,通常为刑律,所治之事,一般为刑罪;公处只涉治安处罚。

  既非审判,便无须经过庭审程序,也没有法官、检察官出来履行其职责。在一个讲求法治的时代,这二者的区分不可不明。不过,比较二者间之共同点,强调上面的区分倒像是一种讽刺。因为此二者展示的其实是同一种治理模式,一种并非法治的治理模式。

  无论公审、公处,重点皆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法律适用之戏剧性公开演示。这种公开演示包含若干要素。第一要有公共空间。现场、街头、闹市、露天运动场,都是此戏剧性公开演示的绝佳场所;第二要展示国法威严,因此少不了旌旗、标语、武器、制服,高音喇叭和威风凛然的执法吏;第三要有扮演观众的无名公众,他(她)们带来喧嚣、鼓掌、欢呼,还有对法律施展过程的凝视;第四便是犯人(在法治时代里通常称为“疑犯”)。他(她)可以算是戏中主角,但绝不是场上的主体。说他(她)们是主角,是因为在这类戏剧性的公开演示中,他(她)们的出场不但必不可少,而且为千夫所指,众目所视。说他(她)们不是主体,是因为他(她)们只是公审和公处的对象,既不能选择出场方式,也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他(她)们被押上押下,任人操弄和摆布。他(她)的命运大都一样:姓名被公布,丑行被公开,罪名被宣示,身体被公示于众。

  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其“公开”是严格依法和程序性的,其主旨在于保障各方申辩、陈述之权,使不受非法处置之害。

  因此,法庭之上,控辩双方的举证、论辩与陈述,而非被告或者疑犯本人,才是焦点。这与同样强调“公开”的公审和公处正好相反。在后一种场合,案情已经“大白”,案件已有定论。因此,焦点就集中于“疑犯”本身,更确切地说,集中于“疑犯”的身体。

  实际上,将“疑犯”示众,置其身体于众目睽睽之下,从来就是公审或者公处的核心。因为公审或者公处的目的原本就不是明事实、决嫌疑,而在于严法禁、振官威、泄民愤、儆效尤。而把疑犯的罪状身体化,将疑犯的身体对象化,禁锢之、贬损之、羞辱之,令有目共睹、众人周知,正是实现这一目标惯用的手段。易言之,公审或公处所针对的与其说是具体的过犯,不如说是人格尊严。它通过摧折人的尊严来实现法律的秩序。这就是公处的逻辑。

  眼下关于“公处”的讨论,批评者居多。网上关于“公处”的民调,反对者居多。

  人们批评和反对“公处”的理由之一,是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隐私权之所以有价值,最终要在人格尊严里面寻找依据。中国现行宪法声言,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揆诸条法,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没有切实可行的程序规程,隐私权一项也不曾设立专章,以至于人格尊严之原则悬于抽象,国家之日常治理仍循旧例。这或者就是公审、公处不绝于世的原因之一。尽管如此,正如舆论表明的那样,在今日中国民众的心目中,公处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公处的有效性遭到怀疑,公处的正当性也越来越经不起追问。因此,改革旧例,制定新章,还人格以尊严,此其时也。

  梁治平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