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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抬高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准入门槛:拖欠农民工工资三年内不得进入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4:15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临山)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此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总工会等五部门已联合在全省展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大检查。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又联合发出公告,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携款逃跑的行为,将痛下狠手,彻底清查。

  建设、劳动和工商部门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以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专项行动。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携款逃匿、恶意拖欠工资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公安部门将参与打击携款逃匿行为,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在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

  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在建工程收回施工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山西的建筑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建设单位中的企业法人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用工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属于外埠企业的,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的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必须无条件支付,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项目经理进行相应处罚;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或携款逃匿的,发包单位应承担责任,先行垫付工资,并由公安部门追究携款逃匿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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