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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市场机制解决公共交通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6:00 光明网
马红漫

  可以尝试实行公交企业公用事业民营化竞争机制,把效益、乘客满意度和交通线路设计合理性作为竞争标准,在由财政投入保证公益性的基础上,通过引进隐形的竞争机制实现市场效率的提升。

  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如今已然成为我国各大城市亟待解决的顽疾。

  据新华社12月2日报道,尽管中国城市公共交通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距离当前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差距甚远”。其中,公交出行分担率低、政府投入不足、部分公交企业亏损严重、公交结构单一、规划“先天不足”等五大问题正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心腹之痛”。

  新京报近日的调查显示,北京市公共交通资源分配不均现象明显。一方面,由于票价便宜,月票有效车成为了打工者、穿城上班乘客以及部分学生首选的出行工具,几乎全天都处于拥挤状态,高峰时刻,乘客更是被挤得双腿悬空;而另一方面,价位高、装着空调的月票无效车,即使在早晚高峰期也仍有空座。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同时具备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这一产业特征使得公交企业目标与公共目标有时会出现难以协调的问题: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要维持较高的价格,但自然垄断的公益性又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好的质量服务于公众。

  表面看来,两者的矛盾在直观上难以调和,但是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的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或许不失为破解矛盾的有益尝试。公用事业民营化背后的原理是:公共事业的公共性并不代表政府必然垄断其供给,它只是意味着公共物品必须通过公共程序审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来进行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随着招标竞争、价格听证、规制谈判等制度的建立,使得民营企业间潜在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随之顺利地实现了公用事业产品供给的低成本和低价格。

  发达国家治理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曾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公共交通法》等一系列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公共交通的财政经费来源及规划方式,保证了公共交通事业的公益性特征。

  而针对公共交通业民营化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病,韩国的改革实为典范。五年前,由私营公交公司组成的首尔公交系统竞争激烈,同时也使得公交运输服务恶化,公交车辆陈旧、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频发。为了克服这些缺点,首尔市政府在保持民营公交公司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重新控制公交线路的分配权,确定公交班次,改革收费方式,建立了一套“半官方运营系统”,以强力的监管姿态介入市场竞争,取得了良好成效。

  美国和韩国的例子表明,公用事业民营化虽然是一个解决公用事业低效率的良好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的缺位,而是要强化政府在脱离市场运行基础上的监管职能,其核心机制就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政府主导的人本主义理念。

  着眼我国,公交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和资源,竞争压力缺乏,而且公交部门的价格形成往往由政府部门决定,缺乏科学性。这些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公交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创造力和严格核算成本的推动力,致使其潜在的规模经济效率未能得到较好的发挥,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在对公交行业进行改革的时候,大可尝试公用事业民营化运作:政府一方面当从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建立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设法从具体的市场运作中脱离出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效力。比如通过尝试实行公交企业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竞争机制,把效益、乘客满意度和交通线路设计合理性作为竞争标准,在由财政投入保证公益性的基础上,通过引进隐形的竞争机制实现市场效率的提升,这也正是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一个具体显现。

  据报道,有关方面正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这表明长期以来公共交通垄断的局面将有所松动,希望这个过程能够再短一些,以尽早使得公众摆脱公交困境之烦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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