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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机制创新要制度化而非特殊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6: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金卯刀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也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也自然包括股权激励(《上海证券报》12月9日)。

  1993年开始实施的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由于法律法规环境、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早已显得“水土不服”。新《企业财务通则》则着眼于当前经济环境,有着诸多改革和创新,比如,第41条对高管薪酬的上述规定。这样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在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薪酬办法上模糊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适应和符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游戏规则。

  然而笔者也注意到,媒体在报道中均提到了“企业高管薪酬特殊化”的字眼。其实,特殊化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是与规范化、制度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将企业高管的薪酬作这样的解释,显然既非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本意,更非公众所期望的结果。

  企业高管薪酬制度创新,不管选择的是怎样一种薪酬办法,怎样有别于其他职工,但最终的结果,其方向都必须是制度化而非特殊化。假如真是特殊化,那么,其想象空间与可操作空间都是相当大的,有可能不会再受到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如此一来,岂不是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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