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不缴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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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8:1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早报讯(记者侯林利)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昨(9)日记者从成都市劳动局获悉,就服刑人 员、劳教期间等的养老保险缴纳以及养老金发放等做出明确规定。 服刑期间养老保险不予补发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 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其中,案件被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 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个 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规定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获刑将停发养老金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此外,参保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