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要草率否决对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8:32 南方新闻网

  来论

  2006年12月8日,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在陕西安康二审完成庭审,是否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仍是一个未解的谜团(《潇湘晨报》2006.12.09)。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表面上是法学以及医学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的

社会和伦理道德问题,对于辩方律师要求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和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疑问,司法机关显然不能拒绝。

  由于司法制度不同,英美国家以法律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等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出席法庭或量刑听证的形式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问题,在审判时,每一方都可以要求法官允许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采用鉴定人鉴定的办法。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的结论由法官决定,但是,对于辩方要求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则是一种程序权利,不可剥夺。可以说,是否接受邱兴华的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反映国家对法律的态度,更体现对公民权利尊重的程度。

  湘潭大学高一飞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