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草率否决对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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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8:32 南方新闻网 |
来论 2006年12月8日,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在陕西安康二审完成庭审,是否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仍是一个未解的谜团(《潇湘晨报》2006.12.09)。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表面上是法学以及医学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的 社会和伦理道德问题,对于辩方律师要求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和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疑问,司法机关显然不能拒绝。由于司法制度不同,英美国家以法律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等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出席法庭或量刑听证的形式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问题,在审判时,每一方都可以要求法官允许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采用鉴定人鉴定的办法。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的结论由法官决定,但是,对于辩方要求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则是一种程序权利,不可剥夺。可以说,是否接受邱兴华的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反映国家对法律的态度,更体现对公民权利尊重的程度。 湘潭大学高一飞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