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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城乡“同命同价”再掀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9:45 法制日报

  观察

  本报贵阳12月9日电 记者杨通河 “同样是中国的公民,花了同样的票价取得同样的乘客身份,在同一辆班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同样被鉴定为9级伤残,就因为我是农民,我总共只得了6800多元的赔偿,比城里的另一位乘客少了2万多元,这个差距太大,明显不合理,不管城里人乡下人,就是应该‘同命同价’!”

  这是刚刚结束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一位名叫陈文强的农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发出的激昂心声。陈来自距离贵州省城贵阳数百公里外的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他是从众多报名人员中选出的12名听证陈述人之一。

  这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地方立法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记者注意到,12名听证陈述人中有律师、法官、法学科研人员、教师、机关干部以及交通企业职工和银行保险业主管、出租车司机和农民。

  由于这个法规草案所规范的领域直接关联着社会大众的“出行”生命安危,“有着切身的利害”,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陈述人竞相发言,围绕“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即城里人乡下人是否应同命同价的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有无必要和如何在条例中规范执法部门对交通限制性标志的设置”等老百姓关切的问题各抒己见。

  对于全国各地通行已久的交通事故赔偿城乡有别的问题,尽管安徽、河南、山东等省已通过地方立法,城里人和乡下人实现“同命同价”历史性突破,可在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依然十分突出的贵州,交通肇事究竟该在现在立法突破城乡有别,还是立足省情暂时缓行“同命同价”,在听证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听证会上第一个发言的邱刚律师说,条例草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取消了身份差别,取消了过去长期适用的“同命不同价”的歧视性规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主任任永强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在“赔偿金”标准上不应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同命同价,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

  “同命不同价是封建社会把人分为三六九等、高低贵贱的具体表现,这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所有的公民都具有相同的国民待遇,民主社会从来不会把本国国民分为三六九等。”任永强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崔凤芹,在进行自己的听证陈述时肯定,该条规定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彰显了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她同时认为,该规定“也有操作难度大,会引起其他不利影响的一面”。

  她说,我国目前的城乡差别,城乡二元化管理的情况客观存在,尤其是贵州,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更为明显,“如果说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按城乡不同‘身份’对号入座,是对农村人的不公平和歧视,则统一赔偿标准,亦对城镇居民造成了不公平;再如果,肇事方或赔偿方是农村人,由于其有限的赔付能力,统一赔偿标准势必增加其负担,使受害人利益难以实现,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难以弥补甚至扩大。”她进而认为,“城乡有别”与其说是违背平等原则,不如说是“二元结构”的国情与平等原则“不相适应”。

  崔凤芹还说,“统一赔偿标准将使审判实践遭遇技术上的难题”,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对我国城乡差别存在的国情给予的现实考虑,实质上是对“形式不平等”的一种合理矫正。“如果不顾国情,片面追求‘生命同价’,统一赔偿标准,则会出现适法不一、执法混乱的情形”,由于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同时存在却规定不同,在二者效力相等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公安机关的调解和法院审判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以及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之间适用规则标准不一的情形,反而造成“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引发大量社会矛盾。

  她进而认为,目前在贵州实行统一赔偿标准,“时机不成熟”,造成城乡差别的根源是我国的户籍制度以及其他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诸如医疗、教育、人事、金融等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要真正实现“平等”,彻底消除城乡差别,“必须期待对不合理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配套改革”。她建议,待上位法或国家相关政策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后再作统一“更为适宜”。

  而农民身份的陈文强则呼吁,体现平等精神的“同命同价”条例应尽快出台,越快越好。

  听证会的另一个争论焦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机动车一方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问题,由于条例草案作出了“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并作出了“在高等级公路及其他封闭的机动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赔偿金额不超过1万元”等制度创设。对此,来自天安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樊德铮陈述道,超出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在责任认定后加大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条例草案扩大机动车一方责任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他认为应借鉴商业保险中相关条款调整为70%、50%和30%。

  另有听证陈述人认为,“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赔偿金额不超过1万元”也没有上位法依据。

  会上,听证陈述人还对公安机关的交通执法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有人认为,随着“电子眼”和“雷达测速设备”的普及,同样应像警察现场执法一样,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前提,否则就会沦为遭人怒骂的“执法陷阱”,而有人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不管隐蔽与公开,“电子眼”、“雷达测速”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的革新,应该大力支持,惟其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达到本项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保障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

  现场中,由于发言有时间限制,各位陈述人发言言简意赅,精彩纷呈,而且形式多样。参加听证的贵州省人大领导不时进行记录。

  听证会进行了两个小时,主持会议的贵州省人大法制委主任王林普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如何将合理建议纳入新的草案当中,并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路良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立法听证不但在立法源头上体现了民意,体现了我们的政治文明和民主立法的精神,也将为法规在未来的实施中被严格遵守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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