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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败诉后制新规律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9:4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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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15日,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就其所在区域的滨海园开发区不执行环评报告问题,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出乎养殖户们的意料,国家环保总局没有受理他们的复议申请。

  同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将国家环保总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环保总局限期受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

  今年6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6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即受理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并于近期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因不受理浙江省温州孔祥仁为主的82名养殖户的复议申请而被告上法庭并最终败诉的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制定完成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六类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日告诉记者,办法的制定就是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按照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就六类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六类问题是:

  ———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对环保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认为环保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申请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认为环保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办法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还应在60日内最多不能超过90天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据介绍,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已在其政府办网站公开了该办法,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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