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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申报审查有规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9:4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韩萍 为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工作,确保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质量,近日,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为今后实施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青海省拥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十分丰富,具有独特的自然价值以及极高的自然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但是,由于该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存在机

构不健全、资金缺乏等原因,目前全省仅有

  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1999年青海省政府批准的大通老爷山、宝库峡和鹞子沟省级风景名胜区。

  该办法实施后,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当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该办法还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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