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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嗜杀论”看六种反腐败论调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1:0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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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问题在网上是一个热门话题,大家以此为共同平台,或以案说法,举一反三;或激扬文字,直抒胸臆;或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或推崇廉洁,颂扬风范;或鞭挞丑恶,戳穿伪善;或揭露卑鄙,猛扇耳光;或警示来者,如雷贯耳。反腐评论者就是用笔作刀枪、取地底之火作笔墨的斗士,一颗颗拳拳赤子之心可鉴。但是,作为诤友理当互指长短,笔者也发现有六种论调实在是不可取。

  一是体制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才能治理好腐败,除此别无他途。殊不知西方发达国家也经历了一个腐败猖獗时期,而且目前腐败丑闻不断。当前,实施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几个发展中国家,现在正是世界上腐败非常严重的国家。

  二是嗜杀论。机械照搬“乱世用重典”法则,认为杀一足以儆百,多杀才能收到成效。历史的经验证明,严刑重典不足以解决腐败问题。明朝朱元璋惩治腐败最为酷烈,剥皮实草、一杀几万照样吓不住贪官污吏。

  三是运动论。认为治理腐败要搞群众运动,搞相互揭发;为消除腐败呆账可以采取特别手段。实行公开退赃、组织集中整治打击等,都是持此论者主张采取的措施。反腐决不能采取搞运动的形式,文革教训,殷鉴不远。

  四是集权论。认为中国反腐应当借鉴香港成立廉政公署的作法,对纪委实行垂直管理,并增强纪委的职权。高度集中反腐权力,不符合管理学关于分权的原则,这样将使这种权力很难得到监督、制约和驾驭,最终将走向反面;纪委实行垂直管理,管理幅度太大,队伍过于庞大,也很难有效管理。

  五是绝招论。梦想找到一种治理腐败的特殊办法,“一招致敌”。这种想法过于幼稚,腐败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不可能找到这种“一招灵”的办法。

  六是速胜论。期待经过三五年的重点治理,根除腐败。有权力就有产生腐败的可能,腐败可得到有效控制,但不可能根除;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理性地看,《实施纲要》就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实施纲要》从腐败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出发,提出了对腐败进行系统治理的思路和具体措施,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科学地揭示了防治腐败的普遍规律。要深化对《实施纲要》的认识,必须澄清以上六种不正确或不全面的反腐论调。

网友:严继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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