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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严禁转借警车 严禁挪用警车牌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22: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徐京跃郑玮娜)公安部1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警车管理规定》明确了,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规定中还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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