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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警用标志灯具等八种情形将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22: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徐京跃、郑玮娜)公安部1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该规定指出:对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该规定指出的八种情形分别为: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不按规定涂装全

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另外,《警车管理规定》明确了警车执行五类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其中包括: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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