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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实施过行政处罚就行政作为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23:55 光明网
曾春光

  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那就可视为存在行政不作为,北京市法制办调查发现,存在这种问题的市属单位有市教委、市科委等21个,占全市70个具有行政处罚权力单位的1/3。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副市长吉林批示对2004年至2005年没实施一起行政处罚的21家单位进行调查分析,今后行政不作为也将被纳入监察部门视线范围(12月5日《京华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普罗大众见证了行政执法部门效率的提高、作风的转变、态度的改善,觉得踏实了,心头气儿顺了。这次,北京市法制办对“为了不犯错、少犯错,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选择了不作为”的那些行政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但笔者也有话要说。

  首先,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就行政不作为了吗?先来看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说不准,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的,可能是行政执法部门遵守原则,按照程序最终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实施过行政处罚就行政作为了吗?那些专挑轻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却包庇、纵容,难道也算行政作为?说实话,这类“行政作为”的部门更该纳入监察范围。

  再次,警惕打着行政作为的旗号乱行政处罚。假如,按照现在的标准--“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那就可视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许就会产生群众反映强烈的处罚乱、滥、横等问题。所以,不能就处罚论处罚,而应放眼于整个法治政府建设,根治行政处罚的“乱”与“滥”。期待每一个公民遵纪守法,更期待每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后,贵州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林树森的话可作参考借鉴。林树森曾说:“我们对一些官员不作为,却没有处理。如在违章建筑方面,一查下来,结果发现不是国土房管局没有批,就是规划局没有批。但是,这些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以一句‘没有审批’就可以推卸责任,因为这些违章建筑之所以会出现,就已经说明相关职能部门是不作为的。对于这样的政府官员,最起码的处分就是,这个官是不能再做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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