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关键词] 政府、堕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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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0:27 南方报业网 |
河南规定明年起全面禁止药店销售堕胎药。妇女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政府或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流产,将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郑州晚报)
增加了堕胎成本而已 应该承认,规定堕胎需审批,尽管有些不合时宜,但出发点应该是好的。因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情况确实不是罕见的事情,而且目前新生儿的男女比例越来越失衡也是客观事实。如果现在再不想办法的话,十几年以后将会有多少人娶不着媳妇呀?那又将引发多少社会问题呀?但就算出发点再好,一项规定的出台,首先要考虑它的可行性吧?而河南的这一“堕胎需审批”的规定有多少可行性? 别说这样的涉及隐私的问题肯定会遭遇执行难,以及一些地方为了个人利益而搞非法胎儿鉴定、提供非法堕胎服务等等了,就算是在河南境内把这一规定执行得非常到位,难道想堕胎者不会去河北吗?就算是河北也有这样的规定了,不是还有广东、广西、黑龙江等地吗?在现有情况下,想堕胎是不是也太容易了?只不过是增加一些堕胎的成本而已吧?而既然想选择子女的性别,他们会在乎这一点增加的成本吗?但那些本来需要堕胎的人却是无辜的吧?我就是正常需要堕胎,凭啥你让我报告政府呀?尤其是一些学生不慎怀孕了,她们要是为了堕胎而私自离家出走的话,这样本来为了善的制度,不彻底成了在制造恶了吗? 裴娇健 流产开证明,未婚者咋办? 笔者想问的是,法规中规定的情形不知包括了未婚怀孕的女性没有?婚外妊娠,特别是少女怀孕应该如何处理呢?药店不让出售堕胎药,没有证明,医院又无法做流产手术,那将把她们推入十分尴尬、无助的境地。毋庸讳言,道德舆论对婚外妊娠是不能接受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让她们没有补救的机会。如果要她们到政府开具证明,岂不把她们的隐私全部暴露在阳光下,叫她们以后如何做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她们的隐私权,让她们的心灵受到伤害。对她们是不公平的。 叶祝颐 生命问题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如果可以随意地扼杀一个生命,随意地剥夺一个生命的生存权利,想想扼杀的并不是襁褓中未成形的孩子,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呢?任何一个人都有生存下去、活着的权利,如果做父母的想要孩子的话,就不要因为孩子的性别而剥夺孩子活着的权利。政府对待这种问题能够明令禁止说明问题已经严重到了需要政策干预的地步,但是很多事情一方面需要政策扶持,另一方面需要大众的共同努力,为了子孙后代,为了全人类,不管男孩还是女孩,都是自己的骨肉,这也是为人父母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腾讯网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