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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育未收养子女可获4600元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2:21 新闻晚报
□记者许沁

  晚报讯 今天有媒体报道,徐汇区将于本周五开始正式实施新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婚后未育可获奖励4600元。上午,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梅兴强调,新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细则并非鼓励婚后不生育,而是根据新条例规定,在2004年4月15日前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后一直未生育、未收养子女,在退休前给予一次性4600元补助。

  记者了解到,按照2004年4月15日出台的新《市人口与计生生育条例》47条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登记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按照1990年3月14日出台的《市计划生育条例》27条规定,享受4600元的奖励待遇;但在2004年4月15日新《市人口与计生生育条例》出台后,结婚登记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待遇。

  根据这次徐汇区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在2004年4月15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并为徐汇户籍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除发养老待遇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也可领取;其他女年满55周岁或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未享受过城镇职工退休后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待遇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另外,《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还新增加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补助内容,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若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还可根据是否参加《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情况,享受2300元或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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