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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给校车上“户口” 本月发放统一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3:52 新华网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校车的安全管理,海南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将从12月15日起,在海南省发放统一的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

  据悉,为了吸取黑龙江省双城市“11·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惨痛教训,开展运输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全面整治,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校车的安全管理,切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海南省公安厅和教育厅近日联合发文,从12月15日起,制定统

一的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在全省范围发放。

  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将采取统一的式样。其中,校车专用标志长宽均为10厘米,正面为红底白字,背面为白底,张贴在车辆前档风车窗右上角;校车标识牌44厘米,高14厘米,白底红边框,悬挂在校车前后机动车号牌正上方。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属于专车专用,不得转借、挪用。遇变更用途或灭失、报废等情况,要到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交还。

  校车专用标志、校车标识牌成本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收费标定为100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其它部门不得另行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为此,海南省将建立校车户籍制度,为校车建立完善的档案,将对辖区所有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逐一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检验。确保排查登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符合发放统一校车标志和校车标识牌的车辆,必须是属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并符合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存在严重隐患车辆、报废车和无经营资质的客车、假牌及套牌车辆一律不允许当作校车使用,一律不能发放相关标志和标识牌。

  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路面管理,进一步增派警力,加强对校车通行的安全管理,严格检查运送学生的相关车辆,严禁未使用统一标识的校车接送学生。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报废车和无经营资质的客车集中接送学生,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吉羽 刘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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