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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年起终止妊娠应由政府出具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7:07 武汉晚报

  据郑州晚报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终止妊娠应由政府出具证明。

  按照新规定,如果怀疑胎儿有疾病需要鉴定,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审核。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但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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