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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义务教育也应是政府的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9:30 四川在线

  明年是农村教育的关键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要完成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和全国农村远程教育系统。这是教育部部长周济11日在武汉出席“第二届中部崛起人才论坛”时透露的。据了解,免除学杂费将惠及全国农村近1.5亿名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四川日报》12月12日)

  对于教育问题,我们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并实行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同时以多项法律条文保障公民的受义务教育权。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而义务教育法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则把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负有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义务主体分别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所以,在家庭困难无力负担子女上学费用,一些学校办学经费还不足,社会各界救助能力有限的时候,国家(国家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这里应是指负有管理国家职责的各级政府)应为孩子上学做出应尽的义务。

  法律对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个义务主体,并没有承担义务上的顺序划分,在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利实现方面,他们应负有同等的义务。所以,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孩子上学方面的无所作为,甚至在家庭、学校、社会各界无力救助时仍不见政府站出来“说话”,这让笔者不能理解,义务教育难道只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义务吗?

  这些年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扶贫助学活动的业绩,不可谓不大,但它所资助的孩子仅仅是失学孩子中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孩子则难以进入校园甚至永远失去了上学的机会。显然,在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我们的各级政府并没有完全肩负起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实行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全免费,充分体现了国家“人民教育为人民”的精神,体现了政府切实将教育放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希望义务教育全免费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使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够上学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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