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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银行计息方式落后于科技进步的根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20:00 光明网
颜丙文

  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就计息规则作出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解释,那个时候既没有电脑,也没有现在的计算器,利率的计算依靠打算盘这种手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它力图方便,从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360天的方式。(《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7日)

  算盘时代的陈规旧律在电脑时代仍然可以大行其道,银行业立法对科技进步的漠视可见一斑。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迅猛发展,其中也离不开科技手段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特别是银行业会计电算化已经完全实现。目前电脑每秒可以进行上亿次甚至上万亿次的运算,运算精度也同样非常惊人,因此,实行365天的计息方式应该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银行固执于“360天”的计息方式进行业务操作,虽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若执行如此落后于科技进步的法律,无异于抱残守缺。其实,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并极大地促进原有生产关系发生变革。在科技与法律之间,科技促进法律的变革,而且,科技进步本身就有要求法律作出适当调整的内在动力。如果法律不及时跟进加以调整,势必破坏正常的生产关系,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引发社会个体与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

  科技进步要求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适当调整,决非科技发展要求变革原有法律的个案。在医学界,一直存在“脑死亡”与“心脏死亡”之间的死亡标准争论,但争论离不开医学发展的理论和数据支撑。“脑死亡”标准能否成为自然人死亡的判断标准,以及“脑死亡”的概念也应当运用医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为重要依据。“试管婴儿”的产生也是科技影响法律的典型事例,婴儿的生物学父亲、生物学母亲,社会学父亲、社会学母亲中,谁应在法律上负有义务,谁应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单亲家庭可否允许拥有“试管婴儿”?

  毋庸置疑,法律需要运用新的方式去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360天”与“365天”之争其实也是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结果,因此变革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盛行手工计算的落后时代里,360天的计息方式也许是一个无法避免的“次优选择”,但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360天的计息方式无疑是一个“最差选择”。在会计电算化普及的今天,“365天”与“360天”计息方式在运算复杂性上完全可以视为无差别。

  银行业立法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应当与时俱进,与科技发展俱进,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工作,以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损客户利益的法律法规。否则,银行业立法对科技进步的漠视,将会导致相关社会生产关系得不到合理调整,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如果公众深信银行计息方式落后于科技进步的根源在于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漠视,将非常不利于银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孰轻孰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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