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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将受到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20:15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2月12日电(记者王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公布的打击传销典型案例显示,为非法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等,将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6月,山东省潍坊市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在潍城区医院路中段的7间出租房屋内,现场查获正在进行传销培训活动的人员86人。经对传销人员调查核实,这些房屋是郭某自今年5月开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

  郭某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潍坊市工商机关依法对郭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泰安市泰山区环翠宾馆与河南籍传销人员魏晓宇签订“租房合同”,将宾馆的四楼会议室、一个房间及办公桌椅等租赁给魏晓宇。自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魏晓宇等人每天组织40多人在租赁的会议室讲述传销理论,对参加传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宾馆房间内办公。环翠宾馆的行为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泰安市工商机关依法作出没收宾馆违法所得3600元和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华理介绍,为有力打击非法传销,山东工商部门重点加强了对出租房屋集中区域、宾馆饭店、城乡接合部等传销活动易发、多发场所的监管。自去年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77起,案值3100万元,会同公安机关取缔传销窝点、场所2100多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7.6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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