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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养路费打折看地方政府的“生意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21:39 华夏时报

  广州市2007年度车辆公路规费于日前开始征收。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出台规定,截至明年4月10日,一次性缴纳2007年全年规费的车主缴费时可按10个月计征(每月100元,一次性缴纳全年1000元)。从明年4月11日起,全年规费恢复为1200元。(《信息时报》12月12日)

  在商业意识泛滥的时代,从衣服打折、机票打折到看病打折都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

情。既然打折无处不在,并且利于买卖双方,那么又有什么不可以打折呢?也许,这正是广州市有关政府部门的逻辑,也由此而有了缴纳养路费可以打折优惠的举措。当然,这一措施,可以减轻百姓的负担,也有利于养路费的缴纳,部分程度上可以说是互利共赢之举。但是,这件事情总是让人看了觉得不舒服,有地方政府与公众做生意之嫌。

  前一段时间,有公民曾经就养路费征收涉嫌违反《交通法》而上书人大,甚至诉诸法院。一时之间舆情纷纷,对养路费征收之合法性大加质疑。综观前一段时间的争论,大家似乎遗漏了一个关键所在,即这笔钱在性质上的“税、费”之别。很显然,如果以燃油附加税代替了养路费,那么这笔钱就是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其收支就应该走税务和国家财政,而养路费则属于行政性收费,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起主要的支配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进行税费改革,对老百姓来说,可能因为根据实际的需求而带来负担降低的实效,中央财政也会从中获益,而地方政府则是利益受损。这个现实利益格局也正是养路费继续存在的基础。当然,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支配性地位,也使他们在养路费征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其财政状况和收缴的实情,而决定是否在征收的过程中给予公众一定的折扣或优惠。

  但是,如果养路费可以打折,如果这种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其他的行政性收费是否就可以打折呢?如果照此发展下去,那可能会出现养路费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缴纳打折,甚至所有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集体“打包”、实行“套票”优惠等等。这样就自然从政府的“乱收费”演变成了“乱打折”。显然,这非常不合适。因此,政府和公众唱起了打折的生意经不是什么好事。这属于自身定位“官商不分”,更代表了一种危险的以行政权力为凭借的牟利倾向。政府趋利化的后果,必然会导致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萎缩和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及质量的下降,乃至跟不上社会与公众不断增长的需求。这显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作者: 本报评论员 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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