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新规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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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22:42 中国新闻网 |
“边境地区一定范围”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 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是指在国外注册登记,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境外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始发地”,是指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出发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1日发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 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式样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