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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31日不计息案”储户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0:13 华夏时报

  法院指出工行未尽告知义务,负担80%的诉讼费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石岩报道发现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的存款业务每逢31日不计利息,段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告上法庭,追讨损失的105.86元利息。

  段先生起诉称,去年8月26日,他在被告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个人通知存款账

户(七天通知),并在该账户存款。今年8月5日,段先生使用该账户进行了多笔存、取款业务。但银行未按天计付利息。工行则认为,关于通知存款业务的计息规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储蓄存款计息,该规则在金融行业已沿用了40多年。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段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工行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并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工行考虑在相关凭证上,就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和说明,并负担80%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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