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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挟他人为己盗窃应定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0:3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甲伙同乙(未满14周岁)于2003年9月先后盗窃港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元)、金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各一辆。事后,丙知道了二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向二人索要金舰牌摩托车,二人未给。后丙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2003年10月,甲乙二人盗窃一辆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给丙。丙嫌车太大,怕惹麻烦,让甲将车卖了给自己钱。甲委托同村的丁将该车代为销售,丁在卖车后尚未把钱给甲时,被抓获。

  分歧意见:对丙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己盗窃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丙在知道甲乙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是共同犯罪,属于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丙以告发、报警为由对甲乙相要挟,使二人产生恐惧心理,为自己盗窃摩托车。当甲乙为丙盗窃本田摩托车后,丙又以车太大、惹眼、自己不敢骑为由,让甲将车销赃后给自己钱。可以看出丙的目的是借自己知道二人盗窃摩托车为由向二人索取好处,即给自己盗窃摩托车也行,给钱也行。因此,丙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对丙的这一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却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一般而言,想象竞合犯的这一特征突出表现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本案中,丙在知道甲乙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他们为自己盗窃摩托车,且甲乙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被害人(本田牌摩托车主人)的财产权和甲乙两人受到胁迫,其人身权受到侵犯。丙既有指使他人去盗窃摩托车的犯罪故意,也有以告发他人相要挟而获取财物的犯罪故意,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这也是本案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丙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应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对于丙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1)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有期徒刑;(2)盗窃罪认定犯罪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而敲诈勒索的数额起点是2000元;(3)具体到本案,若认定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认定为敲诈未遂,而认定为盗窃则为既遂,且有加重情节,即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对丙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

卢桂荣 林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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