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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的著作权边界(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2:09 江南时报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司法依据。

  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

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按照这样的解释规则,如果著作权人疏于发表声明,网站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其作品。如果网站没有按时支付报酬,则可以著作权人不明或者通讯地址不明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这一规定违反了著作权的最基本原理。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产生这一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要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即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即使通过发表的方式在网络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仍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利。任何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其作品。即使支付报酬,仍然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既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发表者的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削减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一个违反法理,又违反现行法的司法解释。

  网络媒体的出现,给保护著作权提出了新的难题。无论是发表在网络媒体上的原创作品,还是发表在传统纸面媒体上的原创作品,一经转载,著作权人的权利就脱离了控制。著作权人既不能从中获得合理的报酬,也不能通过行使修改权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思想。所以,即使为了保障健康思想的有效传播,也应当阻止网络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的根本意义就在于,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激发整个民族的创造力。所以,著作权法是一种典型的所有权法,是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的总和。作品一经公布,就会传播开来。如果法律不赋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流向的权利,那么思想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践踏人类的尊严。让著作权人随时了解作品的转载或者摘编的情况,既可以保证著作权人享有物质上的利益,又可以保证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使用范围,纠正自己的错误,完善自己的思想。

  当然,司法解释的修改只是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著作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还必须建立起保障著作权发生、发展各环节权利平衡的法律制度体系。如果只是关注某个环节,或者保护某一类著作权人,而没有看到整个著作权体系的失衡状况,没有通过修改法律,在整个社会建立科学的著作权评价体系和思想批评体系,那么,著作权法仍然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相反地,由于著作权法的逆淘汰效应,人们更愿意占有他人的思想,而不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贡献科学的思想。著作权法中应当注入新的观念。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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