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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告赢老爸讨回获赠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2:39 江南时报

  日前,一起儿子状告老爸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的开庭,让镇江市民唏嘘不已:夫妻离婚时约定把房子赠送给儿子,事后老爸却反悔,不同意给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父子俩对簿公堂。

  镇江市民吴先生和刘女士在市区有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11月28日,感情破裂的刘女士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产权归16岁的儿子小吴

(高中在校学生)所有,任何人不得更改。为此,两人将这份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2006年5月23日,吴先生和刘女士领取了离婚证。同日,两人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儿子小吴由刘女士抚养和监护,吴先生有探视权和知情权;离婚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收益归儿子小吴所有。在房屋产权、土地证过户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吴先生要大力支持,帮助解除困难,不得刁难。

  第二天,刘女士为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知何因,吴先生不予协助,致使该房屋产权未能过户。

  2006年8月,儿子小吴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状告老爸不履行与妈妈达成的离婚协议,要求老爸履行协议,协助完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父与子对簿公堂,为打赢官司,双方都聘请了律师。法庭上,吴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离婚所签,儿子小吴只是该协议受赠的第三人,故本案小吴作为主体不适合。从离婚协议内容看,本案讼争房屋系赠与小吴,赠与行为系实践性行为,只有实际交付后才有效力,父亲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儿子前,有权撤销赠与,小吴无权要求父亲转让讼争房屋,且在小吴成年或独立生活之前,父亲作为小吴的法定代理人之一,有权对儿子的财产进行监管,请求法院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同意房屋归小吴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小吴要求吴先生履行协议、协助完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协议虽为吴先生与刘女士所签,但小吴作为受赠人,主张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吴先生认为小吴主体不适合,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小吴的父亲败诉,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儿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该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1633元。

  通讯员 杨维松

  本报记者 崔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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