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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境内传播须批准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3:40 北京晨报

  文化部:禁设外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周玮)文化部日前公布《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意见》的出台首次向社会表明国家关于网络音乐的发展及管理政策。《意见》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它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意见》重申,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须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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