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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自制中奖卡 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5:12 大河网-河南日报

  虚构抽奖活动,向“幸运消费者”邮寄自制的中奖卡,然后以交各种费用诈骗他人钱财。日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宋某、王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

  2006年6月,被告人宋某、王某经预谋后,谎称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举办“幸运消费者大酬宾”抽奖活动,将自制的假一等奖刮奖卡邮寄给该电子产品的部分消费者。该刮奖卡

的中奖标志为两颗星,中奖物品为价值8.5万元的北京现代雅绅特舒适型轿车一辆。一些消费者经不起“天上掉馅饼”的诱惑,按所留电话咨询领奖事宜。宋某、王某冒充抽奖活动的咨询员、公证员,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以需先缴纳公证费、拍卖费、个人所得税、为奥运捐款等各种名义,骗取匡某等7名消费者汇款32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回赃物,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张明裕)

  编辑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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