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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刷“黄”书刊 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5:12 大河网-河南日报

  辉县市三农民非法印制淫秽物品,日前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刑。被告人李建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被告人冯文菊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被告人刘建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4年春天,被告人李建清、冯文菊共同出资,在辉县市南村镇新村开办一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印刷厂。不久,冯文菊退股。此后由冯文菊提供书版,李建清组织印刷、冯

文菊帮助销售,李建清为冯文菊开工资。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3月24日,印刷厂共非法印刷各类图书122种,其中47类图书129275册,及宣传画6000张。经新乡市公安局鉴定,属淫秽物品。

  2006年2月7日至2006年3月23日,被告人冯文菊非法销售各类图书229703册,其中销给被告人刘建生71120册,再由刘建生销往外地。

  获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清、冯文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建清、冯文菊、刘建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印刷、销售各类图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泓毓陈希勇)

  编辑说法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据《刑法》第363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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