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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购物要在合同中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5: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穗仁宣)合同中要明确旅游行程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等,《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珠江游”将实行特许经营

  《条例》提出“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制度。《条例》还专门就珠江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了规定:“本市对利用珠江主航道旅游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里程说,“珠江游”已成为广州市旅游市场的一个著名品牌。为经营好这一品牌,形成“珠江游”良好的经营秩序,我们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珠江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具体制定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具体办法。

  《条例》分别规定了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紧急救援和避险预案制度、景区景点游客流量控制制度等。其中,“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旅行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算合理的旅游接待最大容量,并向社会公布。旅游区(点)应当根据公布的旅游接待最大容量以及气候环境等因素,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定点购物有问题 旅行社先赔

  《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纠纷中的先行赔付制度。若因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针对目前旅游商品质量问题比较严重,而旅游者购物后发现质量问题又难以向销售者索赔的情况,《条例》专门作出规定。按照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旅游商店,旅程中前往该旅游商店购物后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的,旅游者可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应当先予赔偿后再向旅游商店追偿。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应当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明示,并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自费项目和停留时间。

  “拼团”须有游客书面同意

  近年来,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将游客转团的行为屡见不鲜。《条例》对这种擅自拼团的行为明文禁止,旅行社如果要把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需要有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此外,旅行社如果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收取费用、变更或调整旅游项目和服务标准,都需要征求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同时,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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