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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企红利要让全民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6:00 光明网
高明华

  国有企业盈利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用盈利服务全民,即提供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健、扶贫、城市公共交通、国防等。

  据12月6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国有企业可能从明年起重新开始支付红利。如果明年确如李荣融所言,那将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本性回归。

  国有企业存在的原因就是公共性

  国有企业的本性是什么?这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全民性。即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全民的,国有企业的“股份”每个公民都有份,这与股东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没有什么区别;二是公共性。既然国有企业是全民的,那么它的收益就要回归全民,或者说要回报全民,这与股东从其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领取股息红利也没有任何区别。不过,有一点区别在于,股东收取股息红利是个人行为,而全民收取股息红利则是政府代为,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受益就只能体现为政府的公共投资上,即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上。

  由于“全民”很抽象,或者说,全民无法直接从国有企业领取股息红利,所以,公共性便成为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更进一步说,国有企业存在的原因就是公共性,甚至可以说,公共性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惟一原因。如果企业要盈利,私有企业足矣,依法纳税便是了。国有企业要盈利,但不必然要盈利,盈利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用盈利服务全民,即提供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健、扶贫(如目前的新农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国防等。也可以不盈利,而是直接服务于公民,如向公民提供低价优质产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际上,国有企业靠盈利服务于全民是一种扭曲的路径选择。既然它能够盈利,如果不是靠垄断的话(更精确地说,是靠垄断高价),那就意味着私有企业是愿意进入的,也是应该进入的,因为不能盈利或者难以盈利是私有企业不进入的根本原因。而公共性必然导致不能盈利或者难以盈利,所以,这样的领域私有企业就不会进入,只能靠国有企业,就是说,国有企业所在领域应该是不具有盈利性的。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无孔不入,走向各行各业,至今仍在盈利性领域大行其道,于是就有了国有企业需要支付红利的争论。从本质上说,国有企业支付红利是一个“伪命题”,但这样的“伪命题”

  在目前却变成了实际问题,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正视它,否则,全民利益就受损了。

  垄断性国企应将全部利润都用于分红

  的确,近些年,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积累了大量利润。2003年,包括省级和市级企业在内的所有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7590亿元,2004年中央企业利润为4000亿元,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276亿元,预计2006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将突破1万亿元(包括央企7000多亿元,地方国有企业3000多亿元)。如此庞大的国企利润全部留在企业内部,直接损害了全民的利益。这种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高利润中的很大部分是依靠垄断高价带来的,是以牺牲全民福利为代价的;二是由于不支付红利,全民本应该受益却没有受益。两个方面,等于全民遭受了双倍损失。

  既然国企要支付红利,那么应该支付多少?笔者认同一位欧洲高官的看法:“对于一家国家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来说,合理的分红政策是将其全部利润都用于分红,除非这家公司能够表明,在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它仍然有可能带来合理回报的投资机会”。我国很多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带有垄断性,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它们的利润主要不是靠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带来的(这是与私有企业的重大区别),而是靠对资源的垄断从而制造垄断高价带来的,相对于全民的双倍损失来说,利润全部作为红利支付,已经是非常宽松了。

  实际上,对于已经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如自来水、管道燃气、输电等)的国企来说,如移动通讯,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一方面取消垄断;另一方面全部利润作为红利支付。只有这样做,对于提高全民福利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可能有人担心,这样做,是否会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经验证据已经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恰恰相反,不分红,才会造成企业经营者的懒惰,才会使他们极力维护垄断。当然,在取消垄断的情况下,需要尊重经营者的贡献,给予合理的回报。

  国企红利应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接下来的问题是,红利应该支付给谁?笔者认为,国资委可以代为接收,但必须明确,这部分收入属于全民,因此理论上应该全部上缴国库,即上缴国家财政,通过国家财政来满足全民的整体利益,使全民在财政公共支出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国资委可以留一部分用于再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希望国有资产能够不断增值,扩大其控制力;另一方面,国家还要通过对关键领域的国有资产的控制来调控宏观经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不过,需要强调,国资委用于再投资的这部分红利,不应看作是国资委的盈利所得,它的性质仍是国家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方面。至于这部分再投资所占比例的大小,应由全国人大通过规则来决定,因为这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范畴,这两种权利必须由全国人大行使,国资委是执行机构,不能拥有这两种权利。

  还需要指出,国有企业最终应从盈利性领域退出,通过直接提供公共品来服务于全民。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支付红利”这一“伪命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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