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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想想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6: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有必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方面面加以细化和规范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避免一个条例各自解释的局面发生。

  11月12日《齐鲁晚报》报道,近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政务公开、透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社会的政治道义;公开政务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公民和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力量。在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值得公众期待。

  然而,必须警惕的是,对于一些缺乏公开传统的地方来说,政务公开的制度能否流畅、有效、持久地运行,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对于这个“条例”,可能出现的情况有:让渡某些条款,擅自扩大保密权限;抵触情绪,消极对待,漠视公众要求;避重就轻,信息失真,公开徒有形式;缺乏公开途径,使公开成为无源之水;司法救济不力,公开缺乏刚性……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南方一个大城市前不久出台的信息公开条例,公然把“领导成员廉政信息”也列入保密范畴,足见一些地方政府对待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守态度。

  因此,从技术角度看,要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良法,减少运行阻力,就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细化公开的领域。法律宜粗不宜细,条例宜细不宜粗,要让条例能够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公开的方方面面加以细化和规范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避免一个条例各自解释的局面发生。哪些信息应该主动公开、哪些是被动公开、用何种途径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等等都必须明确。

  强化司法救济。据有关人士透露,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纠纷先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解决,解决不了才诉诸法庭,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诉讼成本,削弱了司法救济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程序多加考量,使之更好地在实现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

  刚化问责制度。对政府部门中个别故意窝藏、篡改、销毁政府信息者,故意阻挠政务信息公开者,打击报复公众者,情节严重的,首先应追究他们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保障条例的严肃性。

  多想想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条例”正在“生产流程”中,公众尚未见到雏形,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开门立法,在“条例”定型之前,向公众公开,广泛采纳公众意见,争取最大的民意含金量,使得政府与公众双方都能接纳。


练洪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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