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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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7:00 长沙晚报 | ||
图为受伤学生家长在庭审现场。小刘军 摄 本报讯(记者 周和平 陈国忠 通讯员 潘昊)只因学生在学校一起聊天时嬉闹展示功夫,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学生何强(化名)被同学邓军(化名)踢伤致残。昨日下午, 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起学生人身损害案。在法庭上,受伤学生家长向学校和参与学生等被告方索赔315658元。据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去年10月18日晚上,就读于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的学生何强,来到学校准备参加晚自习。由于学校停电,何强和几位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边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同学谢威(化名)等人要求同学邓军现场展示一下散打,邓军说要有靶子才行,并要同学齐兵(化名)做靶子,齐未同意。过后,谢威因听到何强与齐兵仍就此开玩笑,于是谢威抱住何强,被邓军踢了一脚,并随即导致何强肚子痛。经医院检查,何强的脾脏受损,不得不实施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何强因此造成五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学校希望能协调平息此事,但并没有表现出诚意,无奈之下,我们最终选择采用法律手段。”昨日下午开庭前,原告母亲易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了状告学校和参与学生的缘由。据其介绍,何强受伤致残后,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为了继续学习,已为他采取转学就读的方式。 记者注意到,在何强的起诉书中,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成为第一被告,学生邓军、谢威、齐兵一并成为被告。 在昨日下午的庭审中,除被告谢威未派人到庭外,其余3被告均派委托代理人到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晚自习期间,停电后学校对在校晚自习的学生未尽到管理的责任,没有派老师值班,故被告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邓军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辩论期间,被告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则在陈述中称,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非教学期间未经同意到学校,且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和晚自习之前,是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学校已尽到了管理的责任,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索赔请求。 被告邓军则称原告就踢伤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并对索赔的内容和金额提出异议;被告齐兵则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成为被告,并请求法院返还自己之前已垫付的几千元医疗费。 由于庭下未能调解,案情比较特殊,法院宣布该案另行宣判。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