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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调整到位较好履行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22 法制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加入WTO五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调整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与制度运行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面、认真、较好地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广泛承诺,使有关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保持了一致,得到了统一实施,受到了世贸组织及其成员的普遍肯定和高度评价。”

  据介绍,从1999年底开始,我国即着手对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性措施进行集中清理,并实施了立、改、废工作;2003年以后,又根据对外承诺的时间表,适时调整了有关法律制度和其他政策措施。

  1999年至2002年:集中清理全面调整

  针对国家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经过3年多的集中清理且实施立、改、废,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立、改、废行政法规共50件,停止执行有关文件34份;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立、改、废1000多件。地方上的立、改、废数量更大,达到19万多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130件、规章4490件。

  新修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4方面内容:

  在货物贸易方面:根据我国对外承诺,完善了进出口、海关、商检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同时,调整与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在服务贸易方面:一是,调整了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修改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保险法、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二是,调整了电信服务法律制度。我国在加入WTO前就正式颁布了电信条例,并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三是,调整了视听和出版服务法律制度,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四是,调整了旅游服务法律制度,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五是,调整了海运服务法律制度,制定了国际海运条例,废止了原来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条例。此外,还修订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是,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二是,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新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并修改了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相关条款,对未披露信息提供保护。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原有的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当地含量要求的硬性规定。

  此外,我国还对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进行了清理和完善,法定了一些权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废止20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先后制定新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有关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03年以后:根据对外承诺适时调整

  根据对外承诺的时间表,2003年以来,我国适时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作了调整。2003年至2006年10月,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25件。地方人大和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作了相应调整。

  25件法律法规调整,主要还是涉及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修订的有:对外贸易法、公司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证券法等。

  制定的有: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统计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制度运行机制调整:体现统一实施与透明度

  加入WTO前后,我国还根据有关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和增强透明的对外承诺,对统一实施、透明度等制度运行机制作了调整。

  在统一实施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保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行政决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作出处理。

  在透明度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要通过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与实施之间,都要求保持一段时间间隔,不允许自公布之日起就实施。有的地方还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旁听办法等制度。

  加入WTO以来,各级政府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切实加强了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例如,从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10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收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认为有关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258件,并依照法定程序作了处理。同时,政府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立法公开已经成为普遍实践;许多地方政府还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我国还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专门咨询点,开设了专门的咨询网站,并向世贸组织全面履行了通报义务等。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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