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收取购房律师费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22 法制日报

  热点透视

  贾广志 韩建洲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炮轰购房律师费出得不合理的问题,在网上炒得十分火热。律师是为银行服务的还是为购房者服务的?律师费为什么由购房者出?有些人认为,

律师是银行请的,银行请律师帮助银行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律师是为银行服务的,这笔钱应该由银行来出。有些人则认为,对于这项不合理的收费应该予以取消。

  购房律师费引发争议

  在武汉工作五年多的王小姐买下了一套三房两厅的一手新房,然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中硬性规定要缴纳一笔500元左右的律师见证费,同时在办理银行按揭时还需缴纳一笔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律师费,费用是1500元。王小姐不明白:房产交易属于买卖双方的共同行为,为何律师只能由开发商单方指定?而且律师代办按揭业务主要是银行为了规避放贷风险而设,为何这笔费用却要由购房者单方来埋单?在他咨询律师时,律师告诉她,目前在按揭购房签约时都要进行律师见证和合同公证,因此就要涉及请律师和收取相关法律服务费的问题;而购房者需要进行银行按揭时,银行也会指定律师为其进行信贷资信的审核、代为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在这一阶段,律师也要收取相关的法律服务费。开发商表示,由于目前物价部门对以上两项律师收费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收费标准以协商约定为主,律师见证费用按照业内行规是以每单300元-500元来收取,而按揭律师费用则普遍收取1000元-1500元,这两笔费用按照银行的规定都是由购房者埋单。

  北京的李先生在网络公司工作,今年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在按揭过程中,律师服务费按照1500元收取。王先生也弄不清楚这笔费用收取的是否合理,他称在贷款过程中,没有和律师签订合同,也没有和律师见过面,律师究竟起到什么作用,他也无暇过问。为一千多块钱再去找麻烦没那个功夫,所以他没有多问就交付了。

  据了解,购房过程中的“律师见证”环节1999年前就由国内银行从香港引进,这笔律师费一般相当于购房款千分之三左右。当时引入的目的,主要是为将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这部分工作外包出去。不过,与香港等地有所不同的是,国内购房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虽然相对低,但却由借款人独自承担。在香港,这部分收费是由银行和买房人共同承担的。

  调查中发现,在购房按揭中,收取律师服务费在全国是普遍现象。虽然两年前在声讨“霸王条款”时几家银行高调取消了律师费,但在一些银行这项收费还在继续。像北京李先生那样不过问这笔费用的购房人很多,所以,客观上造成这项收费无人质疑,收费是否合理也就没人追究。

  律师费应由哪方交纳

  北京众一律师所范超律师认为,消费者在不知情或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商家指定的律师,属于霸王条款。因为在接受并承担有关收费服务时,消费者应该享有相关的知情权,并且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商家应该事先告知,让消费者去选择是接受指定律师还是自己请律师办理,而不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先指定律师、在合同里单方拟订相关内容,同时相关的收费标准也应由开发商、银行和消费者三方进行协商约定,否则容易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深圳江山宏律师事务所的江律师则表示,目前律师介入房产交易并进行相关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应以自愿为原则,现行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一定要律师介入房产交易。而相关产生的律师费用应按其服务的内容来确定分摊的比例,如果律师帮银行审查购房贷款人的信贷资质,那这部分费用应由银行支付,如果律师代贷款人代办按揭手续,则这部分费用应由购房者支付。江律师指出,目前一些城市如深圳,在市场竞争的变化下,已由从前所有按揭服务收费由业主支付逐渐转为全部由银行支付,相信在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解下,房产交易中的律师介入及收费将会越来越规范。

  著名专栏作家尚德琪撰文称,谁请的律师,律师就为谁说话。同样,谁请的律师,谁就该付费,这是当事人的应尽之责。所以,银行请律师维护银行的利益,那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让消费者付费就有些不合理了。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律师是银行请的,他就应该收银行的钱。否则,就一定另有所图。银行方面有一种解释是这样的:因为银行的审贷员不够,所以聘请了律师;因为银行承担不起请律师的费用,所以就推给了购房者。消费者确实存在着这种心理:相对于房款来说,律师费几乎可以忽略,所以没有几个人真正在乎。但是,却很少有人算这笔账:每个人的律师费集中起来,却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银行给律师提供了赚钱的机会,律师就不好意思再向银行伸手要钱。于是,在银行与律师的合谋下,消费者就成了真正的埋单者。

  专家建议应取消收费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认为,在购房贷款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银行,与消费者相比,他们不仅仅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势力,掌握更多真实的信息,能够拟定格式条款,更为关键的是,某一个或几个银行分支机构,实际上已经垄断了某一个楼盘,如果要购买这个楼盘,只能向特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是无法做到真正平等的。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被动的接受。而银行的垄断也必然带动其他边缘垄断,例如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抵押登记代理机构等,他们都可以搭上这班垄断班车,从而形成新的垄断。如果银行利用强势地位,单方面在合同中指定了某家律师事务所,而且不管消费者同意与否,都要由消费者支付律师费,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从利益的驱动方面说,既然律师的位置由银行指定,那么银行当然会找跟自己关系好的律师来做,这样选择出来的律师自然会倾向于银行。尽管为律师掏钱的是消费者,但是为律师提供饭碗以及确定律师能够保住饭碗的却是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律师就更会站在银行这一边,甚至会不惜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样就会形成非常尴尬的不合理局面,一方面,银行“聘请”律师代表自己的利益来审查消费者的贷款资信,而且自己不用掏钱,由消费者支付律师费。另一方面,律师拿了这一方当事人的钱却要为另一方当事人服务,处处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而消费者则成了冤大头,在合同中不仅没法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还要为对方掏钱请律师。

  所以说,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由购房的消费者来支付律师费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可笑的。它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公平的原则”,是十足的霸王条款,不应当继续存在。

  有评论认为,问题的本质在于金融垄断,具体来讲,就是金融服务业务不放开。国家现有的金融管制导致了银行业务缺乏竞争,服务质量低下。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和选择权。随着民营银行的兴起和外资银行逐步登陆,如果不能在服务观念上形成转变,这种无视、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最终让国有银行付出代价。

  目前,在国内,工行、中行、交行等一些银行也已免去律师见证环节,在这些银行办理按揭的个人也不用支付律师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