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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重罚出售转让报废车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哈尔滨12月12日电 记者郭毅 记者今天从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了解到:哈尔滨市将对出售、转让或赠予报废车辆者,罚款2000元至2万元;暂不予以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吊销报废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据哈尔滨市交警部门统计,哈尔滨市每年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有近7000台,但实际上到交警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不足100台,绝大部分报废车辆被有车单位或个人以赠予、

协议抵偿债务、买卖等方式转移到近郊或外县(市)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埋下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

  针对现状,哈尔滨市交警部门将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对出租车、营运客车和已经经过公告的报废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微型货车进行重点排查。对报废车还依然存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对报废车已经不在单位或车主掌握中的车辆,逐一进行笔录取证,要求车辆所有人出据车辆交易发票;属于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的文书和公正机关出据的公证书。无任何手续的,要车辆所有人限期找回车辆。经过调查确实属于国家强制报废日期后将车辆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依法对车辆所有人采取没收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地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凡是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暂不予以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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