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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特价机票不准改签的霸气何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00 南方网

  消协公布的民航服务消费体察结果称:个别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的规定,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全额机票可以签转、变更、退票,但是打折机票却不可以,真不知道是何道理。难道在打折以后,航空公司的服务也要同步“打折”?难道全额机票就是“全额服务”,三折机票就只能享受“三折服务”?

  称“三不准规定”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一点也不过分。打折是航空公司自愿的行为,是其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出售服务的行为。既然是主动降低价格进行促销,那么就意味航空公司愿意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在,打折却成了他们转嫁风险和责任的借口,让消费者承担损失。这不仅是一个非常荒唐的经营逻辑,而且也构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追根溯源,打折后就“不准如何如何”的消费侵权行为,最初并非由航空公司所发明,而是最早出现在商品零售领域。什么折扣商品不予退换、不负责保修等等的霸王条约,长期以来一直在严重侵犯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到今年9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规定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消费者才有了抵制的依据。

  或许在许多监管部门的眼中,散布在全国的各种零售商,都不过是小商小贩,而航空公司却是惹不起的大财主。表面上看,市场上的航空业务没有被独家垄断,而是存在着几大公司相互竞争的经营格局,从管理层面来讲,还有国家民航总局对其实施经营监管。但是,目前的情况却是,国内的各大航空公司与监管者——民航总局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渊源,从经营者的任免,到资产的调配重组,民航总局从来都未与各大航空公司断绝关系。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机票可以签转、更改和退票”,但是,国家民航总局的解释却是:“这一规定是相对于全价票而言。目前民航总局并没有专门针对打折机票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民航公司和消费者发生争执的时候,这样的解释,不能不说是非常令人遗憾的。(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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