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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储户诉工行大月不计息案判决 不计息有依据不告知不应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00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段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7天通知存款”业务时,发现每逢大月31日不计利息,一年下来银行少支付他100多元钱,为此,段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市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定工行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判令工行承担80%的诉讼费。宣判后,法院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工行针对存在的过错进行整改。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央行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华侨储蓄和农村储蓄),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因此被告“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Y(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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