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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首次出台意见明确管理政策 网络音乐须经批准或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25 南方日报

  新华社北京电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音乐管理,文化部日前公布《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意见》的出台首次向社会表明国家关于网络音乐的发展及管理政策。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它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这位负责人说,网络音乐中所指的“网络”,不仅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它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IP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

  《意见》重申,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

  《意见》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意见》指出,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须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意见》还规定,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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