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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程桂香:41年前的"通知"该废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31 东方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12月13日《东方早报》)

  主审法官判决的依据是,按照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

、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的确,41年前的一年是365天,21世纪的今天亦然。既然当初国家规定按360天计息,由于没有新的“通知”出台,作为法院判决依据41年前的法律规定,也似乎无可厚非。但这却不由得让人想起“火车撞死人赔粮票”的事。

  2003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沈山南线十公里850米处的铁路时,被当时北行的火车撞死。沈阳铁路部门依据国务院1979年印发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对处理事故的亲属除给“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者赔偿80元到150元,因此表示最多赔300元。

  应当看到,在27年前的国情下,国务院对铁路事故伤亡者又是赔偿,又是解决其家属生活所用属于“紧俏物资”的粮票,确实是仁至义尽。但是,当初3分钱一个的鸡蛋已经上涨了十倍,铁路还照搬那个对自己有利的“老黄历”,难怪有人要找铁道部买2毛钱的车票去。同样道理,1965年的老百姓没钱存银行,但41年后的今天,到银行储蓄已经是老百姓的主要理财方式,法院还根据那个“迟到的通知”做判决依据,的确是让人不可思议。

  也许,银行对储户按360天计息,之所以要按照41年前的通知,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自己无据可依。但在向客户贷款的时候,却为何要按日计息?况且近年来,银行今天要收取储户的“跨行查询费”、明天要收取“信用卡年费”,甚至连做小生意的储户到银行去存钱,还要收什么“零钱点钞费”,并且无一例外都是依据的国际惯例。想收费的时候就搬出“国际惯例”,克扣储户的时候就拿41年前的“老黄历”说事,难道这就是银行所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实,不论是27年也好,41年也罢,老百姓手中的百元人民币已经换了好几版,整个中国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虽然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还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一份司法建议,可见已经感到有些理亏。既然如此,为何不以“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废止,偏偏要抱住这个41年前的老黄历不放呢?


作者:程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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