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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邱兴华案,别让民愤遮蔽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1:11 浙江在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等5位法学家发表公开信,请求司法部门立即为陕西涉杀11人的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12月12日《新快报》)。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如果对邱兴华不作精神病鉴定,不仅不能服众,而且在程序上也明显不当。因为在笔者看来,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民愤极大,而在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语

  境中,平息民愤往往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首要任务和现实难题,也就是说,在邱兴华案的审理中,民愤很可能遮蔽法律权威和司法理性,遮蔽程序正义。

  对于邱兴华案来说,行为的客观性已经无可置疑,后果是确定的,证据是确凿的。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行为人邱兴华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一般正常人来讲,精神是否正常,作出行为时是否具有控辨能力,无须多虑。然而,对于其家族曾有多个精神病人的邱兴华来说,有没有精神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是一个非常大的悬疑。如果不能排除这个悬疑,在程序上是不当的,法院判决缺乏正当性基础,判决结果必然受到质疑。

  而从二审开庭的情况看,司法机关很可能不愿意接受邱兴华有精神病的可能性,也不愿意给邱兴华提供鉴定的机会,因为鉴定结论万一认定邱兴华有精神病,法院将无法平息民愤,无法承受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

  法院很可能以心理学测试代替精神病鉴定。从报道情况看,司法机关实际上对邱兴华已经进行过相关的测试。在一审开庭前夕,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为邱兴华通过两套测试题认定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月8日《华商报》)。这个结论既可以当做驳回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挡箭牌,也可以作为维持一审判决处死邱兴华的通行证。

  其实,由犯罪心理学专家对邱兴华进行人格测试,得出“不是精神病人”的结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法律程序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虽然不是司法精神病方面的专家,但从一般逻辑上看,人格测试只能确定嫌犯的“人格类型”,而人格缺陷与是否精神病绝对不是一个概念。而且不是直接委托精神病专家对嫌犯进行精神病学鉴定,而是用人格测试方式排除精神病,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何况,心理学专家作出的“不是精神病人”的结论,从主体资格上也是瑕疵的。另外,还有程序上的问题,人格测试既非由专门机构进行,也非经过法定程序委托进行。

  在笔者看来,法律权威和司法理性不是靠平息民愤而赢得的,而是靠严格依法办事和公平公正司法来实现的。我国刑法的全部原则和内容贯穿了一条主线,即勿枉勿纵、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其中一个原则就是精神病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一刑法原则不仅适用于一般刑事被告人,也当然应当适用于像邱兴华这样的“杀人恶魔”。如果以民愤极大为理由,而拒绝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话,不仅没有排除“出罪”的一切可能,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而且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和对司法理性的亵渎。

作者: 李克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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