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计息案”储户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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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1:14 信息时报 |
据《北京晚报》报道 昨天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储户段先生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落判。法院最终确认工行所称“大月30日和31日视同一天计息”符合交易习惯,因此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工行确实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因此判令其承担40元诉讼费,同时就此问题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 在法院调查中,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表示:自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施行后,根据该《通知》,“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已成为金融行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通知存款)涉及按日计息时的通行做法,并延用至今,这种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段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工行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并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工行考虑在相关凭证上,就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和说明,或在营业网点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