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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自编音乐作品文化部要严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1:16 信息时报

  北京消息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今后,凡在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网络”不等于“互联网”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它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

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网络音乐中所指的“网络”,不仅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它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IP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

  申报须备版权证明

  《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

  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文化部表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对“网民模仿”要审查

  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的要求,《意见》提出,要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以不断提升我国原创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同时,文化部对国内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企业取消了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等各种壁垒,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健康有益的网络文化产品。

  另外,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据《新京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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