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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管理不善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3:45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邹平讯(通讯员姜道策)日前,邹平县法院孙镇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村委对所建造的桥梁管理不善,导致村民坠桥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村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邹平县孙镇某村村南有条人工挖掘的东西走向的河沟,将村庄与农田分开,河沟上面原有一座小桥,是村内通向河南农田的惟一通道,因村委对外租赁土地,桥北建起一座油棉厂,导致该桥无法通行。2005年春,村委在原小桥西侧河道内横陈水泥管,上面用泥土、

石块、棉花柴垫平,新建简易桥一座,作为通行之用。时间一长,桥面产生凹陷,与路面形成弧形,并且由北向南过桥后车辆需急转弯,且桥的两边也未设立警示标志。今年4月9日上午6时,该村村民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拉着抽水机到村河南麦田浇地,驶至简易桥中央凹陷处时,在爬坡时发生下滑,并侧翻于河内,魏某某当场死亡。魏某某的妻子刘某及两个儿子与村委会几经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赔偿魏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60000元。

  孙镇法庭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人工构筑物小桥是被告所建,用于代替原先的石桥,属于被告所有和管理。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来看,该桥的两侧未设置护拦,桥面凹陷、狭窄,桥面两端与路形成较大坡度,并且通行时必须急转弯,该桥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会作为该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该桥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但其明知该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加进行维护、管理,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属于维护管理瑕疵,因此致人损害的,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应赔偿三原告因魏某某之死而造成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9911.5元、精神抚慰金、共计93523.5元。因魏某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主要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村委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2805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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