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吊销”当“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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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4:08 大众网-农村大众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 债务)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和公告,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有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限制。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刘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