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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警车警用”,路还有多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4: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维立

  公安部近日下发的《警车管理规定》要求,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规定要求,驾驶警用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警用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毋庸讳言,对当前少数地方的警车乱用、警灯乱闪、警报乱鸣现象,人民群众是不满意的。修订后的《规定》适应了当前现实而迫切的需要。现在,该规定已正式实施了。“徒法不足以自行”。对照现实,我以为,要想真正实现“警车警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规定》明确指出,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照此理解,在司法机关各单位,警车在公务车辆中只能占少数。如,就“两院”而言,警车是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像法院的民事法官执法公务时就不可以使用警车;又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一般也不可以使用警车……而现实的状况正相反,司法机关现有车辆绝大多数是警车。以前,“两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勤务时,一般都是乘坐警车。现在,一下子要想把这个比例降下来,并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是惯性思维的影响,包括一些领导在内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后将坐一般公务车执行公务。他们的既有观念能否迅速改变?这恐怕是个疑问。更重要的是,警车在过路费、养路费、年检等方面享有优惠措施。现在,把既有的警车变成一般公务车,无形中就会增加一定的办公费用,还可能会增加执行公务的难度。在利益动力的驱动下,相信不乏有些司法机关会千方百计地找理由,申请更多的警车指标。继而,在工作中扩展警车的用途。

  《规定》还要求,“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目前的现实是,警车大多由工勤人员驾驶。如按照《规定》来执行,让警察从事警车驾驶员这个职业,人手就成了问题。为此而招警,至少在基层会受到编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如果,让警察转岗为驾驶员,警力是否允许?另外,不知是有意无意,《规定》对工勤人员、法官、检察官等非警人员驾驶警车并未作出具体罚则,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我担心,如果没有有力的应对措施“跟进”,司法机关各单位的非警人员会不会将《规定》搁置一旁,照旧将警车一路开下去?

  “警车警用”任重而道远。关键在于,目前,各司法机关要通力协作,严格核定警车的基数,迅速将警车的比例降下来。如果确实按照《规定》执行,将既有的警车转为一般公务车这项工作做好了。各单位数量极少的警车,也确实能做到依法使用。相应的,由“人民警察驾驶警车”所需的警力就会很小,相关问题才容易解决。在此基础上,各警车所在单位还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奖惩罚措施,严格把好警车使用的审批关,督察关,加大管理力度。否则,现有的局面将难以改变,《规定》很可能会形同虚设。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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